12月20日晚间,东湖高新(600133.SH)公告称,因存在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、是关联担保未及时重新履行审议程序、2022年年报部分数据披露不准确的违规事实,公司及4名相关责任人被湖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的施。
公告显示,2022年东湖高新向关联方湖北鸿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工程施工服务,交易发生额4.91亿元,其于2023年7月13日进行补充披露,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;同时,2020年12月,其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湖北鸿盛申请的18.24亿元项目贷款提供不超过9.95亿元差额补足承诺。2022年湖北鸿盛成为公司关联方后,其未及时就与湖北鸿盛存续的关联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。
此外,由于统计口径问题,东湖高新对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、在建重大项目中部分项目收入成本和回款、关联应收应付等披露虽未影响合并报表数据,但存在披露错误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和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。而杨涛作为公司董事长、史文明作为公司总经理、余瑞华作为公司财务总监、段静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,未按照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,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
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,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、杨涛、史文明、余瑞华、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东湖高新对此表示,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。同时,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,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,公司立即组织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关键岗位人员认真学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中涉及的相关规则。
资料显示,东湖高新主营业务为工程建设施工业务和工程投资业务;燃煤火力发电机组烟气综合治理业务和污水处理业务;开发运营主题型园区。